首被告蘇錦威(43歲)及次被告蘇潤餘(50歲),案發時是梁家樂律師行職員,該行已結業。兩人否認一項洗黑錢罪,蘇錦威另否認兩項欺詐和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
女業主吳簫供稱,她在2012年2月透過與丈夫共同持有的公司購入堅尼地城Lexington Hill一單位,找梁家樂律師行處理交易,由蘇錦威與她接洽,當時全數支付約1,130萬元樓價,無申請貸款,亦無授權他人抵押單位。
吳續稱,蘇錦威一直沒將樓契交給她,至2015年年中,她收到英文信件,相約蘇錦威見面,他說「冇事」後拿走信件,解釋早將文件悉數交給發展商,但其中一頁失蹤,要求她到律師樓補簽文件。律師樓職員要求吳宣誓,惟吳認為丟失文件錯不在她,拒絕宣誓,僅在文件上簽名,以為是用來取樓契。
至同年10月8日,財務公司職員就樓宇抵押一事到吳的辦公室追數,出示一份「擔保書」,「擔保人」一欄詳列吳與丈夫的資料,亦有兩人簽名,但吳指簽名非兩夫婦所簽。吳報警,委託其他律師樓為查冊,發現物業遭兩度按揭,金額各一千萬元,丈夫和公司更面對民事訴訟。
蘇安慰她說:「不要怕,不是你想像般嚴重,我會解決。」其後指涉案物業已被釘契,他稱會利用親人或朋友的物業來代還一千萬元。
控方出示一封「授權信」,內容為吳與夫授權蘇錦威處理物業按揭,蘇可使用兩人公司印鑑,吳確認簽名出自她的手筆,但她從沒簽過該文件。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415/18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