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潘展平指出,被告可以向警方提出民事追討, 例如提出人身傷亡索償案件,就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收入損失等索償。但被告需要提供足夠證據,例如閉路電視片段及證人等,以證明當時遭警員無理襲擊,當中現場片段是關鍵。
惟潘坦言,若被告傷勢輕微,即使勝訴亦只會獲得微薄賠償金,至於名譽損失,除了證明警方犯錯外,還要證明該錯誤損害被告名譽。
潘又指,被告有權向法庭申請披露涉案匿名警員的姓名,但「畀唔畀係另一回事」,因為此類案件大多是控告警務處長,而非直接控告涉案警員本人。不過,被告可嘗試以需要傳召涉案警員作供為由,要求法庭披露相關資料。
■記者劉偉琪、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