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德學校前助理違《教育條例》不服上訴 指條文阻被取消資格者重返校園
張錦輝教育條例陳章萍屯門興德學校
爆出「影子學生」風波兼校政管理混亂問題的屯門興德學校,前校長陳章萍聘用的男助理在喪失教師資格後,繼續留校工作,早前經受審後被裁定10項「未經准許而逗留在學校內」罪名成立,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男助理不服定罪,今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指條例嚇退有意重返校園出任非教職的人,或屬違憲。案件押後裁決。
上訴人張錦輝(44歲)於2018年在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教育條例》第72條。10項控罪指他未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書面許可,於2017年3月30日至4月11日間,有10天逗留在興德學校內。雙方今在庭上確認,找不到本港曾有同類控罪的案例。
上訴人透過大律師陳詞補充指,第72條的規定,會限制曾被取消教師資格的人重新進入學校擔任非執教工作、或嚇退有意再入校園任職的人,相關規定可能違憲。另外,張向警方提供的口供亦並非在宣誓下作出,審訊時亦未經盤問驗證,原審或不適當地作出額外考慮和推論。
答辯的律政司一方則指,第72條的規定屬預防性質,條文並未要求控方證明被告人在案發時是否有實際需要或實際機會接觸學生,總之被取消教師資格的人便會被禁止進入校園。暫委法官姚勳智需時考慮雙方理據,押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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