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被告的求情押後至6月7日,待涉案另一批被告受審後進行。除陳、梁及許善軒外,法官為其餘5人索閱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他們連同許善軒獲准保釋候判。
案中不獲准保釋的被告之一陳繼豪,其代表律師向法庭要求索閱報告時,一度指案發時被告不知道身邊圍繞的盡是不良分子,法官聞言即反問是否意指「人哋帶壞佢」。
法官又指陳於2014年6月已曾因「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一罪被判社服令,今次亦再次犯案,並參與三合會入會儀式,質疑他:「諗住係同學會做讀書報告呀?唔知三合會係個壞地方?以為係得閒做吓慈善嘅地方呀?」
辯方索取指示後回應,陳當時知道對方是壞人,但不醒覺「咁做唔啱」才犯案,現已知錯,承諾不會再犯。
案發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間。案情透露,陳於2014年9月24日向人自稱是「老新」會員,翌月17日又自稱是「水房」成員,11月29日卧底探員於新義安入會儀式中,選「兄弟」棄「黃金」並交出366元利是成為新義安成員。惟他們之後獲告知有試用期一事,並講明一年後表現滿意會被「閹正」成為「49」會員。
案件編號:DCCC4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