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集團原本向《壹》索償逾6億元,但原審法官陸啟康上月頒佈判詞,不接納霸王內地的損失需由《壹》負責,也認為霸王在港的損失是霸王兩家子公司的事,母公司無權追討,以致僅判霸王可討回4,000多元刊登公告費用,另加一筆300萬元一般性賠款。
霸王上訴挑戰項目包括原審法官認為內地轉載文章所造成損失《壹》毋須負責,霸王母公司無權追討子公司損失,《壹》刊登文章並非出於惡意,《壹》沒惡意造假等。霸王認為《壹》應就損失賠3.99億人民幣(約4.7億港元),300萬元賠償太低,另須再就惡意造假額外賠償。
■記者梁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