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於5月1日,被告於一小時內到八間店舖縱火。他在下午5時許先在大埔廣場兩所補習社、一間美容院及一間時裝店,用打火機燒着一些告示、廣告易拉架和背心。45分鐘後,被告轉至富善商場的便利店和超級市場縱火,燒毀一些零食。
至6時50分,被告到新興花園的超市,用火機燒毀店內的零食、尿片和貨架。警員翻查商店閉路電視片段,鎖定被告住處,於5月7日將他拘捕,並在其寓所搜出犯案時用的打火機。他在警誡下稱一時貪玩犯案。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於內地工作的父親同患過度活躍症,醫生指他須於返學日服藥。
由於案發當日為公眾假期,他的母親為他停藥,他可能因此犯案。裁判官聽畢求情後決定將被告還柙候懲,他另須賠償約3,700元予受影響商店。
案件編號:FLCC70004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