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表示,曾派員於投訴所指時段巡查,發現有人在後巷洗碗,已即時檢控食肆負責人。根據紀錄,該署過去一個月曾多次巡查,並就同樣違規事宜發出兩個口頭警告。
根據《食物業規例》,食物業經營者使用露天地方洗滌碗碟、配製或貯存未加掩蓋食物,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及入獄三個月。同時該署會根據現行違例記分制記錄分數,如在指定期內記滿指定分數,有關食肆可被暫時吊銷或取消食肆牌照。
市民可致電1823政府熱線或當區環境衞生辦事處舉報食肆違規事宜。
檔案編號:0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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