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行得快有罪?男生被截查搜出鎅刀遭起訴 律政司今撤控兼輸堂費

蘋果日報 2020/03/20 12:40

撤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和你行抗暴之戰

市民今年初在上水發起「和你行」反水貨集會遊行,惟事後多人被捕,其中一名大專男生被指管有一把鎅刀,遭控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再提堂,律政司撤銷起訴,男生兼得訟費。根據指控內容,控方指當時被告看到警員後加快腳步,因此警員便思疑他藏有攻擊性武器。辯方直斥控方判斷錯誤,案發時被告並沒自招嫌疑行為,只是控方一廂情願,「行得快可以係趕時間或者趕車」;至於涉案鎅刀,辯方更直言:「老實講,我依家筆袋都有鎅刀,文具嚟嘅啫!」
被告吳念聰(20歲)庭外直斥警方濫捕嚴重,「上庭係想製造麻煩同阻嚇性,打壓自由」。他強調案發時「冇做任何嘢」,卻突然遭警員截查,彷彿「後生就係罪,相反藍絲帶(武器)就冇事」。他稱日後不會減少出席遊行集會,並寄語年輕抗爭者:「要加油,場仗仲未完!」
吳原本被指於今年1月5日在港鐵粉嶺站B出口外的行人天橋上,管有一把鎅刀。據了解,吳當日乘搭巴士前往上水,擬參與和平集會,但因交通改道,在粉嶺下車,其後遭警員截查,並在他身上搜獲涉案鎅刀。
控方指被告穿典型示威服裝及攜有手套 屬自招嫌疑
控方庭上坦言,鎅刀可傷人,但也可用作合法用途,基於沒有合理勝算,故撤回控罪。但控方反對辯方申請訟費,指吳於事發時身穿「典型示威服裝」,並且攜有手套,加上準備前往上水站參與集會,行徑是自招嫌疑。惟在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的查問下,控方承認沒有證據顯示吳當時打算參與非法集會。
辯方大律師黃纓淇反駁稱,吳當時的衣着包含黑、白、灰多種顏色,而有關手套是警員在吳的背包中搜到,他當時並沒有戴上。辯方又指,警員幾乎在所有同類案件中均指控相關被告「形迹可疑」,卻缺乏實際描述,可見有關指控「冇乜大意義」。
蘇官考慮雙方陳詞後,指基於法律原則,若控方撤回控罪,便須承擔訟費,不認為本案有例外情況,最終下令控方須向辯方支付2.7萬元訟費。
【案件編號:FLCC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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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吳念聰由支持者撐傘保護離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