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後,劉明鎬以自己為總經理、劉佳為行政主管,構成一個23人的犯罪集團。
劉明鎬等人唆使業務員、部門經理,以假名聯絡內地一些無進出口許可權的中小企業,訛稱可為對方推銷產品到海外市場,或有外商已看中其產品,向對方索取報價單或樣品。當對方提供產品資料後,業務員即邀請對方到深圳簽訂合作書。
對方人員到深圳後,劉明鎬等人與對方談判,訛稱鑫甸有能力將對方的產品推向海外市場,並承諾一年內可訂購價值數百萬元人民幣或數十萬美金不等的產品,還承諾簽訂合作書後一兩個月內即帶外商到對方公司考察及支付部份定金。他們誘使對方簽訂合作書後,即向對方索取合同運作費用,得手後則不再與對方聯絡。
廣州《信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