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供稱,他當日身穿「速龍」裝備,但套上黑外套及戴黑帽,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在區內巡邏,其間發現數十名黑衣人在案發現場附近聚集堵路,並截查車輛,當中包括X所駕駛的輕型貨車及其同僚駕駛的五架私家車。X於是下車戒備,其間發現穿黑衣、手持鎚子的被告在對面行車線快速跑過,遂上前追截及大喊:「警察!唔好郁!」卻遭被告兩度揮鎚攻擊,其中一次遭擊中右膊。被告遭當場制服。
X表示事發後半小時返回警署,才發現右膊有一個直徑兩厘米的圓形瘀傷,由於不影響工作,遂沒求醫。X在盤問下稱,當日他與同僚為免身份曝光,遂「喬裝」駕駛私家車執勤,他追截被告時用黑面罩遮蓋容貌,僅雙眼外露。
辯方案情指,實情是當時X用警棍打被告頸部,再拉扯背囊致其跌倒後,與其他警員一同亂棍毆打被告10至20秒,更有警員將警棍塞入被告口中,以阻止他叫出自己姓名,亦有警員向被告跪頸,並將涉案鎚子塞進其背囊中。X全部不同意。
案件編號:TMCC700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