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其後接受入境處會見時承認,未有盡父親的責任為次女註冊出生。錄影會面時,雲解釋與樂美美於2010年誕下長女天彤之後,曾改了5次名,是不好的經驗,與樂美美商討後,協定要想好幼女的名字才去註冊。
辯方律師昨進一步解釋,樂美美患精神病多年,對兒女改名事宜非常緊張,被告因而不敢催她改名。控方表示若被告同意案情,願撤回控罪及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雲最後承認案情。
主任裁判官馬漢璋指出,法例所規定的42天很長,不是42小時,而且「只差個英文名」,姓名一經登記亦可再改。他指被告已有另一女兒,作為父親應該不會對註冊出生的要求及規定感陌生。但馬官認為本案性質相對輕微,被告亦是初犯,同意按控方要求撤控及改以守行為處理,終判雲自簽500元守行為1年。
《生死登記條例》第7條規定,每名在香港活產的嬰兒出生後42天內,其父須登記出生資料;若父親死亡、患病、不在或無行為能力,責任則落在母親身上。若父母均不能作登記,嬰兒出生時在場的任何人可代辦。違者可處罰款2,000元或監禁6個月。
案件編號:STCC38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