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權運動】7.28暴動案24人全獲撤宵禁令 控方指有六名被告身處人群前方或執磚頭
暴動逆權運動莫卓煇
【更新】
7月28日,示威者與警方在上環爆發激烈衝突,警方拘捕大批人士,並以暴動罪起訴44人,分三案處理,案件今午提堂。涉及其中24人的案件,控方申請押後至11月19日再提堂,聲稱要審視證據及索取法律意見,又指對部份被告已有較詳細的指控,包括有影片拍到其中六人做出若干行為,例如身處人群前方或執磚頭。至於其餘被告,控方重申,他們在非常接近暴動地點被捕,故屬身處暴動當中。
控方又稱,不反對各人繼續保釋,但要求維持不准離港及宵禁的命令,聲稱鑑於指控嚴重,加上另有案件的被告棄保潛逃,反映眾被告有實質潛逃風險。惟各被告不但申請撤銷宵禁令,而除首被告及第十七被告外,其餘各人亦申請撤銷離境限制。最後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認為控方即使新增指控內容,對控方案情仍未有關鍵程度的加強作用,故批准所有被告的申請。
控方今對部份被告作出新增指控,包括分別指第六被告學生崔耀明(21歲)、第十三被告學生李少康(21歲)、第十六被告簡健煌(24歲)、第十七被告學生張嘉聰(20歲)和第二十四被告文員莫卓煇(33歲)站在傘陣前方、站在人群前方、手持大聲公站在人群前方,以及「執磚」。
各人的大律師提出質疑,包括指新資訊跟最初指控沒有實質分別,而大多均未能具體顯示案情嚴重性。辯方又稱,控方指現場示威者有面罩和頭盔等裝備,究竟如何辨認被告,並不清楚。此外,控方依賴網上片段舉證,可否呈堂亦有待爭議。
其中首被告張智麟(21歲)在申請取消宵禁令時,指有關命令實令他失去自由,辯方大狀更指被告「每四天便會失去廿四小時」,故首被告至今已失去14天的時間,而且他日倘若罪成,也不能因此獲得減刑。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回應指,被告可以此作求情理由,惟大狀反指未曾見過這樣的案例。大狀續謂,控方目前仍未能提供具體指控;而首被告在火鍋店打工,宵禁令使他需提早放工,影響收入。最終羅官接納申請,不用首被告守宵禁。
至於代表第五被告陳希雋(24歲)的大狀指,警方拘捕時,沒有在陳身上搜出任何裝備。控方今天補充的指控,亦僅稱陳站在傘陣前方,以及站在一輛放有磚塊的鐵車旁,沒有拿起磚頭或衝擊,根本未能證明他有較高的再犯事風險,故要求撤銷宵禁令。
大狀又指,陳準備偕數名友人於10月底至11月初到東歐旅遊,陪伴兩名友人拍婚照,若他不能同行,會留下遺憾,故亦希望撤銷限制離港的命令。羅官最後亦批准申請。
涉案的其中24名暴動案被告,共16男8女,依次為張智麟(21歲)、學生陳梓康(28歲)、學生鍾泓洋(20歲)、理髮師徐慶鈞(20歲)、陳希雋(24歲)、學生崔耀明(21歲)、售貨員林少鋒(24歲)、技術員蔡澤新(40歲)、學生楊智昇(20歲)、文員林勝如(19歲)、學生黃頌恩(22歲)、文員黃錦珊(20歲)、學生李少康(21歲)、周錦濤(18歲)、黃飛鴻(19歲)、簡健煌(24歲)、學生張嘉聰(20歲)、文員譚詩妙(23歲)、羅萬泳(22歲)、蔡寶如(23歲)、文員譚伊婷(25歲)、陸映慧(27歲)、學生黃柏賢(21歲)及文員莫卓煇(33歲)。他們被指於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與其他人參與暴動。而莫卓煇另被控一項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他在一間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即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之子。
【案件編號:WKCC34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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