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續稱,事主○三年十一月入職,因她不諳電腦,放工後被告留在辦公室教她,同年十一月底,事主主動走到被告面前,雙手按其肩膀,懇求被告借一萬元給她墮胎,被告攬着事主答應其要求。
被告又指事主曾三次替他手淫,但她一直抗拒被告吻她,當被告欲吻向她,事主會揑着他的鼻子說:「你又唔係我男朋友。」其後事主在酒吧「撩」被告猜枚,主動提出被告輸給她賠一百元,事主輸則與被告「嘴對嘴」接吻,其後「當辦公室冇人,好自然撫摸,就咀㗎啦」,事後事主會向他借數百至數萬元不等,並開始以「老闆娘」身份聘請及解僱員工,至○四年一月初,他不滿事主工作表現將她調走。
被告替警方錄取供詞曾否認與事主有親密接觸,被告昨哭着解釋「我一路接受唔到佢告我,我哋一直出於自願,唔知點同太太交代,佢重大緊肚」。被告被控去年一月二日至六日間,在葵涌一工廈單位內,企圖強姦二十五歲女下屬,並於同年二月八日,在上址非禮該女下屬。
案件編號:HCCC11/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