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留置時間最多半年 措施不當要即解除
全國兩會國家監察法留置措施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今日上午就監察法草案作出說明時強調,留置取代「雙規(在規定時間、地點交代問題)」措施,有利於解決長期困擾中國的法治難題,彰顯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
李建國在提到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權限時,指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份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為嚴格規範留置的程序,保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同時,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