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罪指被告2015至2018年間向年齡為16歲以下的男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次罪指被告2018年9月至11月間,訛稱兒子患病需治療診金,誘使妻子的胞姐Y借出港幣19.8萬元,導致Y蒙受不利。第三罪指被告2019年9月至11月間,假裝幫助姓陳事主追討之前被騙取的款項,不誠實地從陳身上騙取8.6萬元。
據悉,被告涉騙得Y金錢後,叮囑她不要告知妻子,惟兒子事後道出真相,導致被告和妻子分居。社署介入個案,兒子更向社工自爆小四開始經常目擊父親在客廳看色情電影自瀆,父親更於睡房設置鏡頭拍下與妻子行房經過,並將鏡頭連接至他的手機,要求他看。他更指父親曾帶他到公廁自慰。
另一宗詐騙罪則指被告於網上認識墮入求職陷阱的陳,向陳訛稱可買回流失的個人資料及消除借貸紀錄等,成功騙陳8.6萬元。陳今年1月與被告失去聯絡,遂報警求助。
案件編號:FLCC1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