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於較早前接獲貪污投訴,懷疑有保險公司職員貪污,經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被告於案發時,先後向涉案的8間保險公司授權購買12份醫療保險,根據相關保單內容,被告如因意外事故或患病住院,可索償住院現金及醫療費用。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1年3月25日至2012年12月28日期間,向該八間獲授權的保險公司虛假地表示,在內地先後發生四次意外事故,在深圳龍崗區的羅崗醫院留醫,而且每次均須連續住院18日或19日,合共留醫73日,並訛稱招致醫療費用。被告涉嫌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八間獲授權的保險公司或其保險代理人,向他支付共約55萬元的醫療賠償。該八間獲授權的保險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