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文件指出,入境處可就某項審批條件或證明文件,按僱主或外傭的特別情況,酌情處理。該處指出,若僱主未能按照規定提交稅單、銀行存摺或通知單等經濟證明文件,該處可根據過往完成的合約或紀錄,信納僱主的經濟能力作出豁免。
除經濟證明外,若僱主未能出示水費、電話費或電費單等住址證明,該處會因應情況,酌情接受銀行月結單、公共機構發給的信件等作為證明,甚至若新外傭合約住址與舊合約相同,該處也可豁免重新提交相關證明。
若住址或經濟能力證明等不屬於僱主本人,例如是屬於僱主的配偶或子女,而僱主又未能提供與相關人士的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或結婚證書等,該處可根據過往紀錄酌情豁免。
該處於去年共接獲約8萬宗外傭續約申請,根據以往經驗,約有兩成外傭續約個案獲酌情處理,當中絕大部份涉提交某份證明文件的要求。該處強調,每宗行使酌情權個案均有紀錄,處方更會不時抽查,確保酌情權是恰當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