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暴動案表證成立 有被告出庭自辯稱放工路過

蘋果日報 2021/05/24 18:25

7.28暴動案

前年7⽉28⽇⽰威者與警⽅在上環爆發激烈衝突,當中23人被控暴動,案件踏入第62天審訊,控方傳召60多名證人後,終於完成控方案情。主審法官陳仲衡今日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有被告選擇自辯,供稱當日只是放工路過案發地點。
本案被控參與暴動的16男8女被告,年齡介乎18至40歲,他們被指於前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與其他⼈參與暴動。第十五被告莫卓煇另被控⼀項襲擊執⾏職務的警務⼈員,指他在宜必思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即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之⼦;第四被告徐慶鈞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綫電通訊器罪。
法官陳仲衡今日裁定案中各項控罪表證成立。第一及第二被告均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第一被告呈上一份文件,即天文台記錄顯示前年7月28日當日,天文台曾兩度發出雷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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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鍾泓洋

被告稱當日於會展收工

第三被告鍾泓洋(22歲)選擇出庭自辯。鍾供稱,他就讀舞台表演藝術高級文憑,案發時仍是學生,亦有做兼職,在一間玩具公司兼職店務助理,負責執倉及拆貨。
案發當日,灣仔會展正舉行香港動漫及電玩節,故工作地點移師會展,工作性質一樣,工作時間為朝十一至晚七。他於晚上約7點15分離開會展,當時有戴手袖及護膝,與工作有關。
鍾解釋稱,會展冷氣較凍,且因處理貨品時多塵,「揩到手會黑」,故工作時會戴上手袖。而又因工作地方沒有工作枱,需在地下拆貨,有時需跪下工作,且案發前一日鍾「整親膝頭」,「所以戴住護膝令佢唔好受傷」。
被問到為何放工後未有脫下手袖及護膝,鍾稱覺得無必要,因平時收工都戴著,「我慣咗,唔會阻礙到我平時嘅活動,呢個係我平時嘅習慣」。
至於身上管有的鎅刀及萬用摺刀,鍾亦指是工作需要,用於拆貨,而萬用刀上有不同的工具,更有叉同匙,「平時食飯都會用到,常常帶備喺身」。
而當日他離開會展時,打算到上環食飯,遂乘搭港鐵,沿著網上食評提供的路線,打算到普慶坊一間名為「我愛慢煮」的餐廳吃飯。他指出發往上環前並不知道德輔道西有示威活動,亦不知道新聞曾發放過警方呼籲,「我當日冇睇過電視」。

稱有人將口罩及「豬嘴」塞給他

當時他行至德輔道西近海外信託銀行大廈,看見前方有警察及示威者,「我知呢條路去唔到食飯嘅地點,因為已經俾兩班人封住咗」,故他向東離開。當時他步速緩慢,前後左右都是人並且「身貼身」,「啲人混亂同恐慌」,但他不知道為何有此局面。
其後他聞到刺鼻味道,亦吸入一些氣體而感到不適,所以即使戴上口罩,眼睛亦感到辛苦,已經「唔可以自己決定步行速度」。到了德輔道西及皇后街時,他被人從後撞向一個電箱,其後跌出馬路,隨即被人從後拉住,「我先知道嗰個係警員」,警員隨後將他拘捕。
鍾供稱,當他在上環港鐵站B出口步出路面後,有一名男子跑來,塞了一個口罩及「豬嘴」給他,「我同佢講我唔需要呢啲嘢,我畀返佢,但佢冇理會我,直接跑走咗」。鍾指,他原先嘗試找垃圾筒丟棄相關物品,但附近找不到垃圾筒,故暫時放入腰包,一分鐘後即被捕。
他供稱在港鐵出閘後至被制服前,沒有踏入西區警署至修打蘭街一帶道路,亦沒有想過到案發現場支持任何人,在該處出現並非為了參與示威活動、非法集結遑論暴動。
鍾供稱,當時出現在現場,並非與在場人士有任何犯罪協議,亦沒有一齊犯罪的意圖,也沒有在場擔當任何角色或做出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他明日將接受控方盤問。

控方成功爭取 兩名被告「香港加油」紋身照可呈堂

另外,陳官今早在裁定表證成立前,駁回三項辯方申請,分別是辯方反對控方將其中兩名被告的「香港加油」紋身照片呈堂、辯方要求剔除三名警員從影片中辨認三名被告的證供,以及辯方爭議警員陳超勁事後依所看片段辨認各被告的證供。
陳官今早指,不認為紋身照片能用以證明被告干犯暴動傾向性或具有政治及某意識形態的歸屬,認為控方可以使用紋身照片作證據,協助法庭考慮被告是否恰巧路過或偶爾出現在現場,並稱仍要視乎案件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是否在場,而非單靠照片。
至於反對警員依片段認人的申請,陳官則指因審訊仍在進行,法庭現階段不會就證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作裁決,亦不會考慮其證供在證據價值上的比重。
【案件編號:DCCC8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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