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志宏案為台灣司法史上,檢察官為死刑定讞案件聲請再審的第二例。在去年3月14日獲釋之前,他已被關押18年。令全案逆轉的關鍵在於台南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林志峯發現的新證據,林發現謝志宏被捕時,第一時間寫下,否認性侵與殺人的3頁A4「行蹤交代稿」,從未出現在偵查或審理卷宗,且偵訊過程沒錄音錄影,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而法官昨判決認為,對謝志宏不利的兩次警詢自白,沒足夠可信性,不能作為犯罪證據;同案被告郭俊偉證供前後不一;死者刀傷狀況,雖然剛開始法醫認為不排除兩人以上犯案,但也可能是一人犯案,沒有證據足以證明謝志宏也涉案。
謝志宏被控與同案被告郭俊偉(現年38歲),2000年在台南歸仁性侵陳姓女學生,郭被指因擔心罪行曝光,夥同謝持蝴蝶刀刺殺陳女48刀後棄屍,張姓老農路過目睹,也慘遭滅口。全案經法院七審後,2011年郭、謝死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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