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詞提到,區范兩人在選舉呈請訴訟中表明立場中立,范更講明會遵從法庭判決;但上訴至終院時,區卻自言是周庭的「Plan B」,而范則謂與劉穎匡屬同一政治陣營。
終院卻認為,區范兩人在原審聆訊中,既無就保留議席問題作出爭辯,至上訴時亦沒有解釋立場出現戲劇性轉變的理由,故不接納兩人改變立場。
判詞又指,周庭的代表大狀雖然在庭上重申,對區諾軒的上訴申請抱持中立態度,但確認仍維持選舉呈請時要求推翻區諾軒當選結果的立場,而劉穎匡更是反對范國威的上訴申請。
終院重申,法庭處理選舉呈請時,按照法例必須決定當選人是否「妥為當選」,沒有酌情權不如此做,更無權因政治理由,裁定非妥為當選人士可以保留議席。
至於區范提出以司法覆核形式,僅挑戰選舉主任DQ參選人的決定,而不爭議當選人議席,判詞指由於周庭和劉穎匡並無申請司法覆核,亦從未投訴因沒有其他單純挑戰選舉主任決定的方法可供選擇而導致權利受損,故終院亦不接納區范的說法。
案件編號:FAMV307, 324/19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