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宣判時指,本案可讓公眾理解,網絡世界不可任意妄為。雖然被告一直堅持「快閃強姦」留言只屬開玩笑,法官重申被告在網上享有言論自由的同時,亦須對社會大眾負上責任,不可傳達有違公德訊息;互聯網等同報章雜誌,若訊息刊登於報章雜誌上,這絕非黑色幽默或品味差的玩笑。
法官並指,被告已屆42歲,有足夠能力理解自己的行為,但他發出留言,以吸引網民回應取樂,行為幼稚及不負責任。報告又指被告貪玩,沉迷網上遊戲及ICQ聊天室對話,沒有意識其行為的嚴重性,今次已吸取很大的教訓。法官續指,被告及曾出庭作供的女網友均屬高學歷人士,卻認為「快閃強姦」留言不會引起公憤,實屬危險想法。涉案訊息亦淡化了強姦罪行的嚴重性,而互聯網訊息可傳達世界各地,不能排除有人會依照留言內容犯案。
法官指本案無疑屬嚴重,但考慮到被告沒有意圖干犯訊息內所指的集體強姦罪行,其罪責在於發出的訊息遠超公眾可接受的道德標準,引起公憤,被告沒有案底、有悔意,判罰款及監禁均不合適,故就兩項「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名,判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被告於去年8月13及15日在網上留言「正經問:我想搞快閃強姦有冇兄弟想加入?」,兩段訊息引來逾百個回應,大部份表示反感,亦有網民表示想加入。案件今年初提堂時,控方原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惟做法遭裁判官質疑,發還律政司重新考慮後,改以刑事起訴。
案件編號:DCCC19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