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未經批准集結案 辯方指當日市民僅屬疏散 沒有示威目的
8.18未經批准集結案
李柱銘等泛民人士被控前年8.18組織未經批准遊行案,辯方繼續結案陳詞。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大律師以「半杯水」為喻,指法庭如果不能斷定涉案「遊行」是控方認為的政治遊行,抑或是辯方說的疏散集會群眾方法,就應該判被告無罪。
代表被告李卓人和何秀蘭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下午開始陳詞,指《公安條例》中「遊行」定義包括有共同目的,惟案發當日市民步行離開維園集會時,已經知道不會有其他集會,他們是前往乘坐港鐵,或是回家,或是去用膳,或是打算購物,沒有示威目的。民陣陳皓桓當時告訴群眾視乎情況從灣仔、金鐘、中環等地離開,並非叫人前往中環,不要脫離隊伍。
如同辯方一再重申,戴啟思指涉案「遊行」只是群眾疏散方法,即使被告行去車站期間拿着橫額,或者有人叫喊可能令警察不滿的口號,也無改疏散的性質。
戴啟思亦指,根據新聞報道和集會主辦單位民陣的資訊,被告和其他集會人士有理由相信「流水式」往中環方向疏散是獲警方批准,當日民陣告訴市民可安全離場時,警方沒有反對或要求民陣改正說法,沒有表達認為任何不妥,也沒發出警告驅除市民以為警方准許的認知。
戴啟思續指按《公安條例》規定,警方有責任確保集會由始到終符合公眾秩序和安全,但警方當日毫無作為;當警方偏離其職責時,主辦單位有必要採取行動。至於李卓人和何秀蘭的角色,戴啟思指二人沒有參與民陣籌備集會的工作。
控方指涉案「遊行」實際等於原本被警方禁止的民陣遊行,戴啟思則指是一個全新的遊行,與原本計劃無關,由於臨時發生,故不可能通知警方,有理由豁免通知要求。戴啟思自言這不是最佳辯解,但還是要提出,引起其他大狀聞言大笑。
代表何俊仁和李柱銘的大律師布穎琪陳詞指,控方未能證明涉案「遊行」是未經批准,性質不是疏散群眾。她指李柱銘很喜歡「半杯水」的比喻,如何分辨水杯是「半滿」還是「半空」,更進一步可問杯中透明液體是水抑或伏特加;同理,涉案「遊行」是政治遊行抑或群眾疏散,法庭又能否肯定,如果不肯定就應判無罪。
布又指,案中維園集會由民陣主辦,沒證據指何俊仁和李柱銘與民陣有任何關係,控方未能證明二人組織遊行。案情指二人持橫額帶頭,布舉例反駁,平機會主席獲邀在爭取平等的遊行中帶頭,也不會有人認為他是組織者。
布同樣質疑警方案發當日完全不執法,事後卻改變取態,選擇性檢控被告,並不公道。布稱不是想提出陰謀論,但情況非常奇怪。審訊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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