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入稟狀指根據法例,如果一人沒有有效遺囑或遺產安排,其遺產的繼承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親戚、政府,而配偶可獲二人同住的物業。然而政府不承認港人在外地締結的同性婚姻,故同性伴侶無法肯定配偶能繼承其遺產,要靠政府酌情協助。此外異性伴侶可申請從配偶遺產取得經濟給養,不取決於其生活所需,但同性配偶必須完全或主要由死者贍養才可申請,用以維持生活。
申請人吳翰林(譯音)要求法庭宣告,不能單單因為是同性婚姻,就視為不適用於《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兩條法例提到的「婚姻」亦應包括公民結合,而「夫妻」應理解為已婚人士和配偶。入稟狀指現行法例不會鼓勵異性戀者結婚,無助保障既有婚姻制度;反之若給同性伴侶繼承權,不會損害制度。
案件編號:HCAL3525/19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