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稱,鑑於她認罪,且年屆75歲,以往首次被判以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的被告,均會判罰款,對本案而言,判她罰款只會為她帶來壓力,遂判予有條件釋放。
代表律師求情時直言被告為人固執,她今次願意向感化官透露多些個人背景,表示其家人全在內地,現倚靠每月3500多元綜援金過活,她不會自暴自棄,向法庭承諾不再犯案,日後會自力更生,如執拾紙皮,希望能重過正常生活。
律師又懇求裁判官不要判罰款,因她現時倚靠綜援金,如法庭判被告監禁,望能以緩刑處理。
案發於今年3月29日,一名66歲姓蔡男子在北河街及元州街交界遇上被告,她指蔡只要付出20元便能與她性交,兩人遂到涉案公寓開房,其後警方到上址調查,在被告手袋搜出一支潤滑劑。
案件編號:KTCC202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