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解釋,今次是經諮詢法律意見後才接受以簽保守行為解決,但條件是被告要同意案情及願意公開在法庭上道歉,至於其他案件的處理方法要視個別案情及法律意見。最終裁判官判二十三歲的被告歐陽展鴻自簽二千元,守行為十八個月。被告在庭上說:「為法庭造成諸多不便,本人深感抱歉。」控方案情指去年十一月十九日凌晨一時許,姓林警長與同僚於立法會大樓公眾入口架設鐵馬作防線,當時有約八十名示威者叫囂。至四時許,示威者推倒鐵馬,被告不理林警告,其間跌倒雙腳叉在鐵馬間。控方指林上前並扶起被告,被告突用右手肘撞向林胸口,隨後被捕。
案件編號:SCC3984/14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