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愛醫院前眼科醫生認曾推薦私家診所 指病人難從醫管局獲得基本權利
明愛醫院眼科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明愛醫院眼科部前醫生疑為私人執業鋪路,轉介近70名病人到兩名前同事的私家診所,更涉要求女助護替他向院方登記取藥,案件今續審。涉案前醫生出庭自辯,承認曾向病人推薦前同事等私家醫生,但揚言這樣做可讓病人獲得資訊以作醫療判斷,並聲言不提供這些資訊給病人,對病人不公道,有如「揼唔識游水嘅人落大海」。
三名被告邱承建(41歲)、朱東麒(46歲)及其弟朱東恒(43歲)面對三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法官林偉權早前裁定案件表證成立,邱日前開始自辯。
邱今供稱因工作繁忙,查閱醫管局內聯網時只會查看眼科同事所發的電郵,皆因有關電郵會提到更份以及是否有新機器或藥物引入,影響日常工作,至於其他部門的電郵則不會特意閱讀。
廉署指控邱違反醫管局有關轉介病人的指引,邱今稱被捕後一個月、即於2016年7月才首次接觸及閱讀相關指引。邱承認,案發期間曾向病人提供私家醫生的資料,當中包括朱氏兄弟,當時邱並不知道公立醫院醫生不可向病人提供私家醫生的名字,自以為可以這樣做。
邱今解釋,根據醫委會專業守則,醫生有責任向病人提供一切與他們接受治療有關的資訊,當中包括醫生名稱、服務範圍、資歷及收費等,醫生間也應有充份資訊交流,以協助病人獲得適切檢驗及資訊。邱亦表示,不論是私家還是公立醫院醫生,也應遵守醫委會相關守則。
「佢嚟到公立醫院,compare to私家就低人一等」
邱供稱,公營醫生不提供私家醫生給病人,實際上形同沒有遵從相關守則,並指這做法對病人「一啲都唔公道」。他聲言:「佢嚟到公立醫院,compare to私家就低人一等。」他揚言病人不可能從醫管局架構下的醫生獲得一些基本權利。
邱也謂,著病人向私家醫生求診,卻不提供醫生名字,做法有如「揼唔識游水嘅人落大海」,因為「雖然你同佢講小島好靚,但佢唔識游水去,所以佢留喺陸地」。
邱又稱,醫委會守則沒提及公立醫院醫生不准轉介個案給私家醫生,亦沒提及不可評論私家醫生的專業表現。他供稱,公立醫院醫生應根據同行能力及表現作推薦;在以病人最佳利益為依歸下,也應評論私人執業同行的表現。一旦醫管局指引與醫委會專業守則有衝突,邱認為應遵從「我哋醫生嘅bible」、即以醫委會守則為大。
邱今午繼續作供,自言與朱氏兄弟相識10年。他根據二人的醫術、醫德、病人好評等,才向病人提供朱氏兄弟的資料。他從沒向朱氏收取利益,也不曾到二人位於尖沙嘴的診所做手術,案發時也無協議和打算加盟該診所。邱亦稱,沒有向病人施壓,要求他們只能向朱氏兄弟求醫。
邱提及,其中一名已離世的涉案病人王瑞榮,曾於2016年5月求醫時投訴指不獲明愛醫院安排盡快做手術,並問及可否自行找私家醫生做手術、可有較好的私家醫生推薦、收費如何等等。當時邱向王推薦第三被告朱東恒,指他有相關手術經驗,又提供其診所的地址及聯絡電話,著王自行考慮。
而同月邱向轉投私人執業的第三被告指「都未嚟賀一賀你」,遂提出到他和其胞兄的診所探班。邱於同月31日下班後,於下午4時許至5時到朱氏兄弟的診所,卻發現該處「冇燈,冇人」,大門亦已上鎖,未幾獲診所姑娘安排到貴賓室等候。當天王到診所接受手術,第三被告至晚上約7時半表示剛完成手術,他和邱閒談至約8時一起離開。
邱供稱,朱氏兄弟診所雖然有顯微鏡作手術之用,但只足夠主刀醫生使用。邱亦謂,有病人在他向朱氏兄弟診所查詢下,原獲安排即日做手術,卻因為需時籌措手術費,手術押後一星期才進行。他沒有向病人提供私家醫生的名片,但有向大部份病人提及曾和朱氏兄弟共事,並稱或因太忙而沒向部份病人講述此事。
控罪指,邱於2012年1月4日至2016年6月21日間,轉介在明愛醫院診治的病人到朱氏兄弟的尖沙嘴診所,又向朱氏兄弟披露病人資料,以及從事外間工作,違反醫管局相關指引及政策,干犯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邱另被控一項盜竊罪,指他於2016年5月26日在香港偷竊屬於醫管局的29瓶滴眼劑及9支眼藥膏。案件明天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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