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的勞教制度雖已實行近60年,但始終沒明確規定處罰對象,從五十年代的「暗藏反革命」,到六、七十年代的地富反壞「四類分子」,再到八、九十年代的流竄城市人員、小偷、賣淫嫖娼、吸毒和破壞治安者,再到近年的訪民和維權人士,都可被勞教。在這些五花八門的人中,既有危及治安的人,更有異見人士。他們受勞教未必犯了甚麼法,可能只是觸及為政者的既得利益,甚至得罪了派出所長,被公安局長或政法委書記大筆一揮而投入勞教所。
2011年,重慶大學生村官任建宇在網上批評時任市委書記薄熙來的「重慶模式」,被市勞教委以多次發表「負面言論和信息」為由,處以兩年勞動教養。薄倒台後,當局撤銷勞教決定,重獲自由的任,將市勞教委告上法庭,結果被法院駁回起訴。此案引起全國高度關注,各大媒體質疑勞教制度的合法性。
2012年,湖南一位母親唐慧,因幼女被強姦、警方不受理,多年上訪討公道,卻被警方以「鬧訪、纏訪、散發傳單,不聽工作人員勸說,案件判決後仍到有關部門纏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為由,處以一年半勞教。案件再次引發輿論譁然,在媒體壓力下,當局被迫撤銷決定。民間要求廢除勞教聲音日益高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