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擬認未經許可收4萬借貸 官指應控更嚴重罪行要求律政司再考慮

蘋果日報 2019/07/04 14:37

防止賄賂條例貪污警長梁錦輝裁判官杜浩成

加入警隊37年、負責監督警方辦公大樓外判保安員工作的警長,涉訛稱需錢應急交稅,兩度向保安員借貸共4萬元,並要求對方將貸款存入其馬會投注戶口,但貸款入賬後,相關戶口有多達124次投注紀錄。保安員事後多次向警長追債不果,更得悉警長將外遊,遂向對方上司舉報。警長被控兩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案件今在九龍城裁判提堂,警長原擬認罪,但裁判官質疑有關利益明顯屬於「sweetener(甜頭)」,問控方何不控以《防止賄賂條例》下更嚴重的「代理人貪污」罪,要求律政司重新考慮控罪的適合性,案件押後下月5日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梁錦輝(55歲)今在多名親友陪同下到庭應訊。他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指他於去年1月12日及2月21日,未經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一名警方辦公大樓外判保安員,收受兩筆分別為3萬元和1萬元貸款。

官指毋需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優待保安員

梁起初表明認罪,惟當控方讀畢案情後,裁判官杜浩成問控方曾否考慮控以《條例》下第9條「代理人的貪污交易」罪。控方回應指沒證據顯示被告優待有關保安員。杜官則謂,被告責任是監督和分配保安工作,因工作關係而認識有關保安員,直言保安員行為明顯是給予被告甜頭,藉此保持良好關係,「唔需要顯示有優待」。
辯方則強調本案不涉以權謀私、或被告在公事上有任何不公,相信律政司在審視證據後認為有合理定罪機會才提出檢控。
杜官則指,明白律政司有最終檢控權,但現階段「睇唔到點解唔係第9條」,直言案情已清楚披露被告角色、他與保安員之間關係,希望律政司重新考慮控罪適合性,強調本案是典型收受「甜頭」案件。

借錢後馬會戶口有124次投注紀錄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西九龍總區總部保安控制組工作,負責監督和安排外判保安員的工作,月入4.2萬元。去年1月12日,被告向保安員張碧珊稱翌日需交稅,向張借3萬元應急並要求對方將錢存入他的馬會投注戶口。張答允,被告戶口結餘當時只有港幣6.9元,貸款存入後,戶口共有124次投注紀錄,以及有一筆2000元提款紀錄。
翌月21日,被告再向張表明急需用錢,成功借得1萬元並再次存入其被告馬會戶口。被告分別在2月和4月償還共2.5萬元,張要求被告5月尾還清尾數不果,遂向被告上司投訴。被告及後著另一名保安員從戶口提取1.5萬元交還給張。廉署去年11月拘捕被告,他承認未獲得批准借貸。
【案件編號:KCCC1792/19】
記者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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