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話當年】2002年懲教員
香煙獎賞囚犯被控

蘋果日報 2015/06/24 00:00


監獄及戒毒所都是讓犯人反省錯誤及改過自身地方,而懲教員則肩負監察重任,協助犯人改過自身。2002年,一名駐守戒毒所的懲教助理則以另類方法,用香煙獎勵犯人,最終遭廉署檢控。

當時31歲、駐守喜靈洲戒毒所的二級懲教助理張冠傑,涉嫌未經批准將兩包希爾頓硬盒香煙帶入喜靈洲戒毒所,經廉署調查後,張冠傑被控將未經授權物品帶入監獄,2002年6月24日,案件在荃灣裁判法院開審。

案情指,當年1月15日晚上8時,百多名犯人晚飯過後準備返回監倉時,張冠傑走到大門桌子旁邊,將兩包香煙放於一旁,其後一名古姓囚犯將香煙放進褲袋才返回監倉。古姓囚犯作供時指,戒毒所一直都有「規矩」,若犯人工作較為勤力,加上多做些如種花等額外工作,所內懲教員便會「用自己錢」購買香煙作為獎賞,更稱「喜靈洲久不久發生,職員大家都知」。

古續指,懲教員若要獎賞犯人,均不會直接將香煙交給犯人,而是將香煙放在一旁,犯人取得後便會帶回監倉分發,認為張「好心,畀啲煙我哋」。此類「獎賞香煙」亦與懲教署售予犯人的有所不同,正途售賣的香煙已拆走「玻璃紙」及以軟盒包裝,盒上亦有蓋上懲教署印章,但「獎賞香煙」則以硬盒包裝。

懲教署當晚派員到監倉搜查,發現5包硬盒香煙,最終揭發事件。張冠傑之所以能夠成功將香煙偷運到戒毒所獎賞犯人,是因為按照守則,每名懲教署職員每日最多可攜帶20支香煙進戒毒所自用。

裁判官判決時指,每個政府部門皆有其內部守則,公務員若犯錯應該承擔責任,故裁定張冠傑將未經授權物品帶入監獄罪名成立,但鑑於案件並不涉及金錢交易,故判處張罰款450元。

根據當時指引,公務員若被罰款500元以下,便可保留職位。懲教署發言人當時則指,不會評論個別案件,但署方會因應案件情况召開紀律聆訊,再決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