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康文署與資助藝團的合約,其中一條款列明:「政府有權隨時取消或縮短表演者的演出或任何與演出有關的宣傳,而毋須敍明理由」;若取消演出,雖然政府仍會支付有關酬金,但同時代表政府的責任即完全解除,「表演者亦無權再向政府提出進一步的要求」。合約也有其他較嚴苛條件,如規定表演者除非獲政府同意,否則演出前後一個月期間,不得於香港及澳門接受其他受薪或無薪聘約。
糊塗戲班行政總監魏綺珊坦言,經歷「去國立」事件後,對政府有權取消表演而毋須理由的條文更感不安,更覺刺眼。劇團藝術總監陳文剛也擔心日後可能出現刪減或取消表演的情況,「原來條條文喺度,呢個就得人驚」。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現時很多表演場地都屬康文署管轄,藝團本身已沒議價能力,政府更不應設立嚴苛條款,「就算政府有啲唔合理要求,劇團都有可能要屈服,因為肉隨砧板上,好容易用雞毛蒜皮嘅原因,限制表演自由」。
■記者王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