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成立了食物安全中心之後,能與內地當局保持密切溝通,迅速互相通報有關消息,食物安全中心的工作會順利和便捷得多,節省時間金錢,但是只有設立這樣的中心,主動訂立標準、主動檢驗、主動保證安全,香港人才談得上真正有保障:魚販肉販憑證售賣,得以免責,若政府事後發覺不妥,有責回收,要付補償;售賣無證食物,商販要負刑責;有不妥而疏忽於檢驗,市民蒙受損失,有權索償;這樣才是正路。別人做得到,為何特區做不到?曾蔭權的「強政勵治」,就懂得照顧自己的錦鯉,不管市民的鰻魚嗎?
有人認為特區政府不是不能,乃是不為,因為自設食物安全中心,等於不信任內地當局,自己檢驗,就是覆檢內地認可之物,政治不正確。這就是特區政府將政治放在第一位,食物安全及市民健康只能佔第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