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更改性別案敗訴 官:完成全套手術是現時唯一可行準則
變性司法覆核跨性別性別重置手術
三名獲英國承認由女變性為男的人士,要求更改香港身份證所載性別,人事登記處則以他們未完成切除卵巢子宮和建造陰莖的性別重置手術為由,拒絕他們的申請。三人於4年前起先後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法官今頒判詞,裁定三人敗訴。惟法官表明,雖然政府勝訴,但法庭了解未完成手術跨性別人士的處境,並樂見政府正在諮詢公眾,嘗試立法解決如同本案的困難議題。
聆訊中,人事登記處一方承認,要相關人士完成性別重置手術後,才可更改身份證性別,的確對《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私生活權利造成限制,不過背後有合理目的,而且限制合乎比例。
申請人一方則認為,一名跨性別人士是否已妥當地「轉變」成其所選的性別,應根據其本人的精神和心理狀況而定;當他毋須接受某種治療亦不會覺得不安時,則不應強制其接受該治療。
不過法官指出,更改身份證不止是醫療問題,亦是牽涉更廣泛公眾利益的法律問題,要平衡公眾和個人權益。判詞指出,根據政府供詞,在緊急救援、執法、政府資助院舍、殘疾服務、衞生醫療服務、體育服務及教育等日常處境,提供服務時都要區分男女,執行人員需快速核實使用者性別。假如使用者的外表包括性器官,與身份證所示性別不符,會對其他公眾人士產生實質問題。
法官認同政府採用客觀、清晰以及確實的變性準則,而完成全套手術,才可避免各種現實困難。法官引用政府提出的例子,假如由女變性為男的人沒有做手術使其絕育,萬一他及後懷孕,他應按生理被視作母親,還是按身份證被視為父親?法官指,除非社會整體已在心態和硬件上做好準備,容許仍有原本生殖器官的人更改身份文件,否則完成手術是唯一可行的變性準則。
對於申請人一方曾提出其他方案,例如自我聲明制度,揚言不一定要求變性者完成手術或事先進行生活體驗;法官質疑,任由欲變性人士自我定義「已變性」,會產生不確定性,完全不客觀亦不公開,實質上等於無規矩可循。
申請人另提出,他們並非在真正自由及自願之下決定更改身份證,而是受現實社會的偏見和歧視所迫使,別無選擇。如果政府硬性規定要完成他們不願接受的入侵性手術,便構成「殘忍、不人道或侮辱」待遇。
法官對此不表認同,指變性手術只會在接受者同意下才進行;當人們沒有性命危險或醫療需要、只因避免受歧視而同意做手術消除某些身體狀況,明顯應被視作自願而非被迫,即是「自由及經考慮的選擇」。判詞又提到,假如某人不適宜做手術,有醫學證明,則可獲豁免,但申請人只是不想做手術。
申請人亦基於女變男手術較男變女複雜,挑戰手術規定屬間接性別歧視,但法官指申請人沒提供足夠證據。
法官在判詞結語中表示,就如此困難和敏感的案件作判決,並非易事。案中議題對跨性別人士的私生活權利,以及公眾整體的利益,都有重大影響。兩種利益互相衝突,同時雙方都有具說服力的理據。
不過,對於政府表示應就更改性別這議題,給予政府較大自由度作決定,法官不同意,指法庭面對基本人權和核心價值爭議時,必須嚴加審查,而終院在W小姐案中已表明,基於「欠缺共識」而拒絕少數群體的訴求,原則上有損基本權利。
政府一方早前陳詞指,影響廣泛的社會或經濟議題,宜交由行政或立法當局決定;目前國際間對於性別承認制度未有共識,香港政府已設立跨部門小組,研究立法或透過行政措施保障變性人士權利,現正等候諮詢結果和立法,認為應給予政府較大自由度作決定。
【案件編號:HCAL229/15, HCAL154, 18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