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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是我們的資產

蘋果日報 2003/08/14 00:00


保護海港協會主席 徐嘉慎
高等法院朱芬齡女法官最近判決本會申請之司法覆核勝訴,判詞推翻城市規劃委員會對灣仔填海之決定,是因違反「保護海港條例」。法庭接受本會對該條例之解釋,宣判填海工程必須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才可進行,包括(1)必須有無可爭議,有凌駕性和迫切性的需要;(2)無其他可行選擇;及(3)對海港造成最少損害。
我們希望憑藉這項判詞,拯救維多利亞港被過度和非必要的填海破壞。按該判詞的原則,必須有真正的迫切性和比海港更重要的用途,才容許進行填海。該用途必須並無其他可行方法可滿足,並且該工程對海港必須造成最少的損害。
除了為保護海港的僅餘部份外,也為發展香港成為世界級城市,及讓市民享用海港而提供基建設施,該判詞作出了合情合理的平衡。判詞中譴責過度和無必須的填海,指出應當為我們的後代,保留此獨特而珍貴的天然海港。
反對無必要的填海
據我們所得的有關灣仔填海計劃資料中,政府建議填海以供應26公頃土地,其中7公頃用作中環灣仔繞道、6公頃為公眾海濱長廊及露天地方、3公頃為海心公園、10公頃用作商業、酒店、娛樂及展覽中心,我們反對最後兩項填海計劃。城規會引用了由政府提供、觀點錯誤的法律意見,錯誤詮釋「保護海港條例」,以為只要有足夠的公眾利益,便可獲批准填海。
在判詞中,法官判定城規會的詮釋是違反了該條例的原意,該條例要求所有公職人員和公共機構,須將海港視為「港人的特別公有資產和天然財產而受到保護和保存」。法官在判詞中清楚指出,因為「海港現在已經非常珍貴」,所以「公職人員和各政府部門,都有責任珍惜海港現有的僅餘部份。」
本會現被少數人士無理指摘,因此訴訟而阻延興建中環灣仔繞道,這是不正確的。我們一向支持興建中環灣仔繞道及公眾海濱長廊,早在四年前政府首次進行灣仔填海公眾諮詢時,我們已清楚解釋了立場。我們也在城規會的聆訊中多次向政府及城規會指出他們的錯誤決定將會引致嚴重後果,可惜政府及城規會置之不理。
一名城規會委員最近公開指摘是次訴訟的結果,將會阻礙大眾享用海港,這亦是不真確的。他清楚知道本會一向支持大眾享用海港之權益,例如興建公眾海濱長廊,我們所反對的是政府以此作填海之藉口,大量出產土地來出售給私人發展商,現在灣仔之填海計劃,就是一個好例子。
為了興建必須的基建,例如中環灣仔繞道和海濱長廊,其實只須填13公頃土地,即城規會所批准的26公頃的一半已足夠。正如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城規會只是借題進行基建發展,乘機大規模填海以作其他無需要的發展」。
這判詞對現在及下一代的香港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它確認「海港是香港人的特別公有資產和天然財產」的原則,因此按法律規定,海港是屬於你們及每一個香港人的。
因為海港是你們的資產,你們有責任照顧它,亦有權決定是否讓它被政府的填海計劃破壞和吞噬。你們應該站起來積極地保護海港。本會已付出八年的心血和努力,盡力為香港人保護和保存海港。現在應該是你們接棒的適當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