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裁決指,警方設立封鎖線的基礎,目的為確保公眾安全,做法是於保護國家領導人安全及示威者權利中取得平衡,警方亦有酌情權處理封鎖線範圍,故並非如辯方所說,任意擴展保安緩衝區的行為是違法。加上證供顯示被告當時有衝擊人鏈,其行為已是阻撓警方正常執行職務,亦破壞社會安寧。
裁判官接納辯方求情指,假如警方當時可於合適地方接收請願信,事件未必需要鬧上法庭,認為警方可檢討處理接收請願信方法;另又提醒警方,要保障巿民行使《基本法》賦予的權利。被告被控於去年8月16日在灣仔港灣道示威期間,一度衝擊警方封鎖線及與兩女警衝突。案件編號︰ESCC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