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被告為49歲的警署警長潘國球及48歲報稱商人的潘偉業,同被控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控罪指潘偉業於04年中至08年3月間,定期向潘國球按月提供約4,000元款項,作為潘國球憑其公職人員身份向潘偉業持續予以優待的報酬。
警長另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交替控罪,指他在執行職務時與三合會相關人物有聯繫,以及每月從潘偉業收受4,000元款項。
控方表示,不反對兩人保釋,但不准接觸證人及離開香港。代表潘偉業的大律師指潘任職中港司機十多年,每日均往返深、港兩地,即使上周被落案檢控,他仍然可離開香港,並沒有棄保。裁判官最終准各人以一萬元保釋外出,期間准離港。
案件編號:TWCC108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