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去年十一月透過ICQ認識十二歲女事主,他大約一個月後抵達受害人在天水圍俊宏軒住所,更與事主發生性行為,被告其後離開涉案單位。受害人通知母親及友人後決定報警求助。警方透過ICQ聯絡被告,派出一名女警喬裝相約被告在九龍灣德福商場見面,被告在馬莎百貨內應約時被捕,他在警誡下向警員承認曾跟事主發生性行為,但否認將她強姦。
控方認為案件性質嚴重,被告知悉事主住址,他可能會接觸事主及其他證人,控方亦認為被告會棄保潛逃,故反對他保釋。辯方申請保釋時指被告受到警員誤導才承認與事主發生性行為,被告大學畢業後任職教師,他已婚,與妻子育有兩名分別四歲及四個月大女兒,被告可交出一萬元保釋金。裁判官否決被告的保釋申請。
案件編號:KCCC74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