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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辯方:要證明各人有共同目的

蘋果日報 2017/10/30 14:07

旺角騷亂暴動罪鍾志華莫嘉濤

去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發生的騷亂,事後多人被控以暴動罪,涉及9名男被告的案件,辯方繼續結案陳詞。第三被告鍾志華的代表大律師指出,《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或暴動罪,都有集體的性質,而且其中一項元素是「共同目的」,而非如控方所指只需看聚集人士的行為。
大律師舉例指,假設有兩人衝向警方防線,並與警員肢體衝突,而第三人拿着樽同時衝向防線作勢想掟樽。大律師認為第三人行為的目的可能是想傷害警員,而非衝散警方人鏈,故不可說與另兩人有共同目的。另外,大律師指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不代表其意圖或目的就是擾亂秩序。
法官提出例子問,假若三人一起掟磚,但背後動機各不同,一人說為了貪玩;一人說為了爭取全民普選;一人說不喜歡警察又如何?大律師回應這不構成暴動。法官質疑:「咁咪所有暴動罪都唔會成立?一個講東、一個講西,咪全部都冇罪囉。」,法官質疑辯方說法不合邏輯及「唔make sense(不合理)」。大律師其後澄清指,法庭不需考慮各人背後動機,但需考慮行為是否有共同目的,如傷害警員、衝擊警方防線等。
受審的9名被告順序為莫嘉濤(18歲)、鍾志華(31歲)、何錦森(38歲)、霍廷昊(24歲)、陳和祥(71歲)、鄧敬宗(27歲)、李卓軒(20歲)、林永旺(22歲)、葉梓豐(18歲),他們分別被控參與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毀壞及襲警等共13項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