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太難】受害人無反抗證明不到強姦 日本法例被批過時促修例

蘋果日報 2019/06/12 06:02

日本強姦法

日本近期一宗強姦案中,法官以受害人「並非無法反抗」為由,判施襲者無罪釋放,引起爭議。在日本的強姦案中,受害人即使心裏不願意,但如果未能反抗的話,就幾乎難以讓檢方證明強姦。由於舉證門檻高,法例被指過時,多個受害人組織因而促請修例。
54歲的精神科醫生白川美也子(Miyako Shirakawa,音譯)專治性侵受害人,她憶述19歲讀大學時被一名年長男子強姦,嚇得腦袋一片空白,不敢動彈,「我意識到的時候,他已經在我身上」。她說這「是平常的本能反應,是心理上自我防衞的形式」,雖然她因姦成孕後墮胎,但她並未報案。
日本國會2017年修訂有逾百年歷史的強姦法,擴大強姦的定義,受害人不再局限於女性,任何強迫性的口交和肛交,都可視為強姦。最低刑期亦由3年增至5年,同時容許檢察官在受害人不提出控告下作出起訴。不過,改革未用觸及一項受到爭議的要求,就是檢方必須證明案件涉及暴力或威嚇,或受害人「無抵抗能力」,才能判定強姦罪。
因為這個法律標準,近來多宗強姦案的被告獲無罪釋放,激起眾怒。名古屋法院3月裁定一名被控強姦19歲女兒的父親無罪釋放,裁決書顯示法院雖然信納性交並非雙方自願下進行,父親亦曾在女兒年幼時對她施暴和性侵,但法官仍對她除了屈從之外,是否有其他選擇感到存疑。目前此案正在上訴。
日本的強姦法寫成於女性擁有投票權之前的年代,傳統社會認為女性要保護自己的貞操,故強姦法的法律原意是為了保護家族名聲及血統。處理性侵案的律師村田友子(Tomoko Murata,音譯)說,裁決的核心是女性必須抵制到底,對受害人證明心理上無力抵抗的要求極為嚴苛。
白川和其他批評者說,法例要受害人負上不公平的重擔,阻止他們挺身而出,即使他們出庭作證也困難重重。他們認為必須改變這條法例,像英國、德國和加拿大這些已發展國家一樣,將所有非自願性交都列為犯罪。
支持修例的活躍分子每個月都舉行示威,參加者手持鮮花抗議。性侵受害人山本潤(Jun Yamamoto,音譯)成為受害人組織「Spring」的領頭人,她說傳媒都在報道裁決和示威,越來越多人認為現況是錯誤的,可以給予沉默的受害人更多力量。知名女權作家北原美野裡(Minori Kitahara)也有份組織相關示威,她說:「從受害人的角度討論性暴力是世界潮流,是時候改革日本的法律制度和社會。」
反性暴力#MeToo運動在全球遍地開花,但在日本相當壓抑,由於受害人害怕會受到責備和公開羞辱,只有2.8%性侵受害人會向警方報案。政府性別平等部門2017年的報告顯示,近60%被強姦的女子都保持沉默。
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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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強姦法被指過時需要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