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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開4槍】開槍有嚴格限制 24小時內要交報告

蘋果日報 2016/10/02 16:47

警察開槍

凌晨時份發生的警員開槍制止斬人案事件( http://bit.ly/2dAdLld ),從現場拍攝的片段可見兇徒向倒地不起的傷者繼續狂斬,兩名衝鋒隊警員警告無效下各開2槍,事件中兩警共開4槍屬近年罕見,其實警隊對警員開槍有嚴格限制,根據《警察通例》,警員可在4種情況下使用槍械:
1.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性命受到危害或身體受到嚴重損傷;
2.有理由相信某人剛犯上嚴重之暴力罪行而須加以拘捕及或干等罪行之疑犯企圖拒捕;
3.平息騷亂或暴亂。
4.不能以較低武力解決,可採用較對方升一級武力,如對方持刀,警方才可開槍
而且,警例規定,警員開槍時應以身體最大部分為目標,如胸口,當危險過去後,便應停止,換言之開槍只是制止危險或兇徒,並非要取命。
同時,警員開槍後須在24小時內完成有關開槍初步報告,呈交警務處長審閱,評審是次開槍是否合法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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