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年報】威脅被捕者不提早續保將被「通緝」 錄音證警員行為不當須警告

蘋果日報 2019/12/11 20:03

監警會投訴警察課

市民投訴警方,均先由警方的投訴警察課調查,經常被批「自己人查自己人」。監警會在最新一份報告中披露,多宗投訴個案初時均被投訴警察課分類為「無法證實」,經監警會介入方改為「獲證明屬實」,當中包括「靠估」屈巿民非法改裝排氣管、威脅巿民不提早報到會列入通緝名單等。
一名休班總督察懷疑一輛高性能車輛的排氣管滅聲器有問題或經過改裝,填寫「欠妥車輛報告」,但該車輛經檢驗後並無發現有缺點或經過非法改裝。投訴人不滿該總督察主觀認定該車輛不適合在道路上行駛,對他的高性能車輛完全沒有認識,涉嫌「濫用職權」。該總督察解釋,該車輛的排氣聲響遠超其他車輛,憑常理加上自己23年的駕駛經驗,懷疑該車輛的排氣管滅聲器有缺陷或經改裝。投訴警察課亦認為該名總督察做法合理,並無作出失實指控,又反指投訴人誤解警務人員職權,將指控分類為「無法證實」。
惟監警會認為該名總督察只單憑評估,沒作調查,做法實屬不足;亦未有遵照相關警方指引,詳細記錄觀察結果。監警會認為該名總督察提出「欠妥車輛報告」的決定過於草率,應將指控分類為「獲證明屬實」,獲投訴警察課接納。該名總督察須接受訓諭,但毋須將事件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中。
另一宗案件的投訴人因「非禮」及「妨礙司法公正」被捕,但獲准保釋,其後一名偵緝警員致電要求投訴人提早往警署續保,投訴人回應只可按原定時間報到。該警員指如投訴人不合作、不同意其要求提早報到,便會於深夜到他家中找他,甚至將他列入「通緝」名單。
投訴警察課事後接獲投訴,但警員否認指控,稱不記得有關對話,否認電話錄音內的聲音屬於自己,又指不知道投訴人於電話錄音中所稱的「X sir」是指何人,但該警員是隊中唯一姓「X」的警務人員。
投訴警察課起初因無法證實錄音的真偽,將指控分類為「無法證實」。但監警會審視文件及錄音檔案後,認為有充分、可靠的證據支持投訴人的指控。投訴警察課最終接納監警會建議,該警員涉「行為不當」指控改為「獲證明屬實」,並須接受警告,但毋須將事件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中。
一宗個案則指控警員揑造證據,案中警方在一架車輛發現兩包疑似可卡因,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拘捕司機和車主,其中司機承認可卡因屬個人使用,車主則否認控罪,該車主更在拘留期間指警員插贓嫁禍,審訊時因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判罪名不成立。
投訴警察課稱,因車主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後失去聯絡,故將投訴分類為「無法追查」。惟監警會發現,法官曾批評警方處理案件的手法,並懷疑警員的供詞。監警會亦認為涉事警員截查過程有不合理,另有警員所作口供與記事冊記錄內容不符。個案最後重新分類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並對3名被投訴警員作出警告,但毋須將事件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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