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有部份政府「提供」的服務,徹頭徹尾應該交由私人經營。例如,貿發局的會展場地租賃服務、舉辦展覽會以及商業指南等,根本不用政府費心。政府與其爭取豁免,不如全面撤出上述市場,更為合適。
本港電訊業任何一家持牌經營商,多年來一直受電訊條例及電訊牌照的反競爭條款綁手綁腳,但大小經營商同樣有生存空間,也無阻眾商的創新和投資。而且,公眾願意付出成本,電訊管理局的經費主要來自牌費(非政府公帑),即來自消費者,從未聽聞消費者對此有怨言,因為大家明白得益比付出更大。反對立法者若要理直氣壯,必須解釋:究竟為何競爭法在電訊業行得通,其他行業卻不行?
侯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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