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攬炒倒數非法集結罪成還柙 理大生投訴被捕後全家資料被公開遭滋擾

蘋果日報 2020/12/22 13:49

蔡頌希非法集結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去年除夕,市民在各區發起「攬炒倒數」,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聚集。其中一名理工大學男生被控非法集結、管有剪鉗及噴漆,早前否認控罪受審。裁判官施祖堯今裁定他非法集結及管有噴漆兩罪罪成,至於管有剪鉗則罪脫。施官指被告的行為可能惹起政見不同人士不滿,激使他人因不滿而反擊、甚至動用私刑或發生毆鬥,破壞社會安寧。案件押後至下月4日,等候索取被告的背景及勞教中心等報告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柙。
辯方求情透露,被告蔡頌希(20歲)品性純良,自幼在任職教師的雙親關愛下成長,現於理大物理治療系就讀三年級。被告父母呈上求情信,指無論在物質、理念及價值觀上,均用心扶育兒子,灌輸正確想法,希望他明白事理,成為一名有看法的年輕人,而被告犯案,正是源於他對社會事件的看法。

辯方:被告品性純良有抱負「如果唔係都唔會犯呢啲案」

辯方續指,被告品學兼優,過往品格良好,案件背景史無前例,令很多有大好前途的年輕人「做咗佢哋根本冇諗過會做嘅事,或者去面對一啲人生冇諗過面對嘅情況」,而本案對被告的衝擊亦是史無前例。辯方重申,被告是一名品性純良、對社會有抱負嘅年輕人,「如果唔係佢都唔會犯呢啲案件」。
辯方指,雖然被告案發時身處馬路,但沒有用雜物堵路,亦沒有主動挑釁警方。辯方明白被告或會遭判拘禁式刑罰,但希望法庭念及判監會對被告前途造成很大影響,而且被告年輕,相信更適合判處有更生成份的判刑選擇,冀法庭先索取報告才判刑。

被捕後全家資料遭公開 飽受滋擾

辯方又投訴,被告被捕後,個人資料及父母姓名遭人在網上公開,對他們造成不能接受的滋擾,超出法律容許的限度。辯方指,被告犯事的確要接受法律制裁,但上述情況不是他可預計或應承受。
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引述控方案情,指案發時有20至30名黑衣人在彌敦道行車路的花槽旁聚集,警員見狀上前追捕。身穿黑色外套、深灰色長褲、手持剪鉗的被告見狀,立即轉身逃跑,最終被制服。
警員在被告的黑色背囊內搜出兩支噴漆、兩個V煞面具、一個連濾嘴的防毒面罩、兩張八達通及一頂黑色鴨舌帽。施官指,拘捕被告的警員證供沒有重大分歧或不合理之處,接納警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亦接納其觀察屬實。

官:穿黑衫 戴面巾 持剪鉗 身處現場 不是巧合

對於辯方質疑被告身處位置與附近用燈飾堵路示威者位置不同,不可混為一談,且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身處位置有非法集結;施官反駁指片段顯示彌敦道當時多處地方遭人堵路,明顯整個範圍都是示威現場,而被告與數十名黑衣人身處狹窄的花槽旁,附近沒有行人路,故此大部分黑衣人站在馬路上,而同時間附近有人用燈飾堵路,不可能是巧合。
施官又指,被告當時頭戴黑色面巾、手戴白色勞工手套、身穿黑色外套,並且手持涉案剪鉗,屬一般示威者裝束,與數名黑衣人在場集結,不可能是巧合;這些黑衣人更不可能是途人或記者,因為好奇的途人會擔心被捕而盡快離開現場,而記者則會身穿反光背心。因此,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與該批黑衣人當時正在參與非法集結。
施官續指,被告作為一名成年人,不可能不知其身處行車路的行為會阻礙車輛通過,相信被告與其他人一起堵路,目的是造成秩序混亂,以表達訴求。

或激起政見不同人士使用私刑

施官指出,被告行為會對他人造成極大不便,更有可能激使不滿人士用暴力方式反擊,動用私刑懲罰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而無辜市民亦可能會害怕警方制服涉案集結者時引起騷亂,威脅其人身或財產安全。因此,施官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成。
至於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施官指被告管有兩支噴漆,與數十名黑衣人身處示威現場,背包內另有兩個V煞面具及剪鉗等物,認為他必然是有備而來,相信他攜帶兩支噴漆,目的除了塗鴉公物以表達訴求外,沒有其他可能性,故裁定罪成。至於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施官則認為雖然被告在現場手持涉案剪鉗,但不等於他會用以侵入住宅、束縛或侵害他人,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21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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