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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女友爭執後外出「唞氣」變打劫 有前科藥房經理判囚32個月

蘋果日報 2019/03/04 13:24

劫便利店樊永健

有搶劫案底的藥房經理聲稱與同居女友吵架後離家「唞氣」,走到便利店後發現店內只有一名女店員,遂恐嚇女店員交出店內現金,否則會「捅」她,最終搶去逾3,700元,但同日被捕。涉案藥房經理今在區域法院承認搶劫罪。法官判刑時指,被告以言語恐嚇店員,令店員人身安全受嚴重威脅,而且他更是在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考慮後判被告監禁32個月。
被告樊永健(37歲)曾於2003年犯下搶劫罪,被判囚20個月,亦有處理贓物及勒索等案底。控方透露,被告涉嫌於去年6月在所任職藥房售賣「事後丸」,被控售賣第一部毒藥,獲准保釋,卻於保釋期間干犯本案。
辯方求情指被告有心臟病 官斥犯案前應預計會坐牢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當時獨自犯案,沒使用武器,亦沒刻意用口罩或面具遮臉,與控方提供的案例相比,本案案情較輕,認為法庭加刑不宜多於四個月,量刑起點則不宜多於四年。辯方又透露,被告案發前已嚴重失眠數天,當晚和女友吵架後離家,其後才犯案,並非處心積慮。
辯方大狀亦透露,被告於2016年確診心肌壞死,心臟機能猶如一名七旬老人,功能只及常人的三成,需長期服藥及頻繁出入醫院。被告長時間走動或站立均容易感不適,病情亦不會好轉。
不過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犯案時已知道自己心臟有問題,亦應知行劫會被判監,況且被告的心臟問題未有嚴重威脅其生命,故判刑時不會作特別人道考慮。
法官亦指,便利店多為通宵營業,並藏有大量現金,容易成為行劫目標。法庭應保護便利店免成匪徒獵物,並阻嚇相關行為。而被告在另一案件保釋期間犯案,且曾有搶劫罪案底,都屬加刑因素。
宣稱打劫:我淨係要大紙
事發於去年7月27日清晨。案情指,被告進入尖沙嘴柯士甸道144號地下的便利店買牛奶,惟他付款時突要求女店員拿出所有金錢,更強調「我淨係要大紙」,否則便會「捅她」。店員照做,交出約3,700元現金。被告行劫時沒手持武器。
被告同日被捕,他起初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並聲稱心痛,需送院檢查。其後被告在警誡會面中供稱,他犯案前與同居女友爭執,遂離家呼吸新鮮空氣,之後到案發便利店買飲品,其間他發現店內只有店員一人,於是犯案。他強調自己只是想嚇唬店員,無意傷害任何人。
被告續稱,事後他到公園扔棄犯案時所戴的鴨舌帽,並將贓款中的3,500元用作還債,餘下的200元則用作購買新衫褲。
【案件編號:DCCC841/18】
記者鄭語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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