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為歐文龍案蒐證撿走文件
廉署搜黃英豪律師行遭入稟反擊
身兼全國政協委員的黃英豪律師(圖),其律師行近日曾遭廉署人員搜查,聲稱是為澳門前運輸工務司長歐文龍貪污案蒐證。資料圖片
申請人黃亁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及提供秘書服務的相關公司Philip(Nominees)Limited,共用位於金鐘海富中心的辦公室。
廉署人員於上月22日獲裁判官梁榮宗按《廉政公署條例》簽發兩張搜查令,就澳門前運輸工務司長歐文龍的受賄案及公司RoselleCourtLimited的洗黑錢罪行蒐證,搜查相關文件。廉署人員翌日執行搜查令,撿走一批文件。
申請人在入稟狀指,《廉政公署條例》賦予廉署人員調查包括《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及申請搜查令,但歐文龍屬澳門特區前官員,非香港官員,不受《防止賄賂條例》所管,至於Roselle牽涉洗黑錢罪行,屬《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範疇,故裁判官簽發的搜查令不符合條例所定的情況,搜查令實屬無效,撿走物品亦不合法。
再者,裁判官明知所搜的辦公室是律師行,搜查的文件或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保障,而《基本法》賦予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的憲法權利,但裁判官簽發搜查令時,未有附加其他條件,例如容許獨立律師在場,以避免保密特權遭侵犯。
申請人又指,當日廉署人員曾向裁判官承諾,所撿文件會蓋印封存七天,待申請人會否就法律專業保密特權提出訴訟,惟廉署人員沒有通知律師行本身的律師。
申請人幾經斡旋,廉署才表明,倘若本周一中午前不提出訴訟,廉署人員便會解封所撿文件及查核內容,現時文件仍蓋印封存。
歐文龍於去年12月被澳門廉署拘捕,為澳門歷來被捕的最高級官員,涉受賄金額總值估計高達8億元。
案件編號:HCAL7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