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陪審團一向教育水平特別高,原因是過去高等法院的審訊以英語進行,陪審團要懂英語,所以法例規定陪審團有一定的學歷,並在公開中學考試的英文科取得及格成績。可是,九七前夕,為了配合基本法規定中、英文為法庭語文,高院有了中文審訊,就不能不修改法例,使中文審訊時陪審員必須懂中文。
當時,立法局審議這項修訂法案碰上的大難題,就是陪審員的法定資格,以及應如何編制陪審員名冊。表面上,分為中、英語兩部名冊好像最合邏輯:中文審訊,陪審員懂中文便可;英語審訊,陪審員就要有懂英語的資格。但想深一層,總不能叫法庭評核語文水平,要清楚便捷,以學歷為資格是唯一辦法。但假如兩部名冊,學歷高低不同,那麼審訊是否劃一公平,就會令人易生疑問。
時間迫切,實際上無法全面改變編制陪審員名冊的方法,只好只作最低限度的修訂,九七後盡快檢討。不覺六年已過,現在時間已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