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條例,住宅物業出售或租賃後,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所有由他發出或安排發出的廣告移去。雖然條例並未有確實時限,但祥益地產總裁兼香港專業地產顧問商會榮譽會長汪敦敬表示,現行條例沒存在漏洞,地監局執法人員突擊檢查,廣告刊登物業若沽出,會視乎情況而決定是否檢控。
地監局發言人表示,去年處理並完成紀律處分40宗有關廣告違規個案,當中有3宗涉及商舖櫥窗廣告內的物業已沽出而未有清除的個案,代理被譴責及罰款一千元及二千元不等。汪敦敬認同,罰則太輕,阻嚇力不足。
市民鄧小姐坦言有被代理「笠客」經歷,她稱:「呃到你去,咁就引你去睇其他盤,嘥時間,我試過好多次」。她補充:「貼出嚟有咁嘅樓,去到唔係嗰回事,最終係貴好多或唔想要嘅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