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事主在庭上逐一講述三次受辱事件。首次發生於下午3時許,兩次發生在晚上9時許,案情大致相若,指被告赤膊上身,僅穿短褲,首先伏在廳中梳化上,叫她替其按摩腳部。約半小時後,被告着她入睡房,他面向天花板躺在床上,將短褲拉下,被告用雙手捉住她的手按落下體,然後要她按摩陽具,維時約一個小時,她感到手部沾濕,被告已射精,她才衝入廁所洗手。她因驚慌及擔心被解僱,故不敢向他人投訴。
律師盤問時指出,事主在警方供詞中稱,被告當時沒穿褲子,躺在床上用薄被蓋着腰間,當拉開薄被,露出已勃起陽具,才叫她按摩。律師又質疑她單是按摩陽具歷時一個小時,但她向警方稱,每次替被告按四至五下,他便射精。案今續審。
案件編號:STCC463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