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妻蔡一鳳昨透露丈夫一早打定輸數,因開審前才得知律師拒絕代表盛,「時間太急律師難揾,最後佢(盛)覺得都係親身出吓嚟比較好,冇律師代表預咗輸」。亞視則表示將就裁決諮詢法律意見。
法官鍾安德裁定,盛於2012年11月24及26日所作出的言論帶誹謗性,即指控王在2008年任職亞視總裁12天期間,竊取亞視商業機密資料申請免費電視牌照,並質疑其職業操守及道德。
鍾官指由於亞視一方缺席聆訊,而盛雖以公允評論作抗辯理由,但他沒出庭作供,又沒傳召證人,更沒就擅取亞視機密文件等指控盤問王的5名助理;而相關指控在王離職4年後始提出,盛又沒提出實質證據證明亞視資料被盜,認為亞視及盛均沒合理抗辯理由,裁定兩人敗訴。
王在結案陳詞中要求對方支付200萬元賠償及100萬元懲罰性賠償,法官雖同意案中誹謗指控嚴重,不但影響王的聲譽,更指王涉及刑事成份,且言論散播幅度廣,被告又拒絕道歉,但認為被告非為了賺取利益而誹謗王,行為亦不至於極度惡劣,故拒絕頒令懲罰性賠償。
王的200萬元索償額包括將盛的誹謗言論影響他申請免費電視牌照計算在內,但鍾官指王最終未能取得牌照或涉及不同因素,雖然政府曾去信要求王就誹謗一事解釋,但政府最終拒發牌的原因含糊不清,法庭難以裁定誹謗與王最終未獲發牌有因果關係,故將賠償額定於130萬元。
鍾官另裁定被告須向王一方支付訟費,但拒絕頒下懲罰性訟費令,解釋指雖然亞視一直缺席聆訊,但亞視曾嘗試申請加入抗辯,而盛在審訊過程中,亦以細心及合理的態度闡述辯方案情。
案件編號:HCA2217/15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