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理大圍城期間身懷武器 青年認罪候判 官表明欲給予自新機會
理工大學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犯自新條例抗暴之戰
示威者去年11月進佔理工大學校園,與警方爆發持續多日的激烈攻防戰。其間有黑衣人在尖東科學館附近奔跑時被截查,當中一名23歲兼職倉務員被搜出身藏伸縮警棍等物品。他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三項罪名。裁判官嚴舜儀閱畢由被告的同事及師長所撰求情信後,表示願意給予被告機會,遂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讓被告可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獲得改過自新的機會。案件押後至4月14日判刑,被告還押候判。
被告羅皓譽(24歲)被控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三罪。案情指,去年11月17日理工大學被圍困期間,警方於晚上8時19分到達科學館道與麼地道交界。有警員目擊被告與其他黑衣人一起逃走,遂截停被告並進行搜身,在其褲袋搜出摺刀,又於背包內搜出伸縮棍、鋸刀、丫叉及208粒彈珠。被告另攜有呼吸器、盔甲及手套等物件。他於警誡下保持緘默。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小父母離異,在破碎家庭長大,要照顧胞妹以及患有心臟病的嫲嫲。根據被告的中學老師所撰求情信,被告雖然成績普通,但為人熱心及有責任心,亦有參與義務工作。他在老師心目中屬性格正直優良的學生。被告曾任職飛機工程,同事及上司均認為他是友善及樂於助人的員工。
辯方續指,被告於案中行為與本性不符,自去年11月起還柙期間一直反省,深感後悔,更擔心無法照顧嫲嫲。被告於案中從未使用涉案物品,被捕後亦配合警方調查。
裁判官表示,若判處監禁,根據本案控罪的嚴重性,被告絕對不能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惟裁判官願意給予被告機會,故打算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判刑。辯方聞言後表示被告不介意判處監禁,惟裁判官堅持先索取報告才判刑。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被定罪人士如果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或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並且是首次在香港被定罪,只要他由判刑起計3年內在香港沒有再被定罪,便可自稱沒有刑事紀錄。至於被判入教導所、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羈留的罪犯,則要待獲釋並且接受監管期滿之日起計3年後,定罪紀錄才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勞教中心命令適用於14至25歲罪犯,年滿21歲者須羈留最少3個月,最長12個月;21歲以下者則須羈留最少1個月,最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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