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連同金管局、證監會及保監處,就本港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展開為期三個月的第二階段諮詢,進一步就建議的處置方案、涵蓋範圍、執行機構的權力及賠償等保障安排收集意見,冀於今年底交上立法會,明年正式實施。
政府消息人士指,由於金融海嘯期間,歐美等地政府曾利用大筆公帑挽救瀕臨倒閉的金融機構。為更有效應對系統性風險及減少利用公帑,加上本地現行的監管措施與國際標準有落差,故有需要就有效處置機制進行立法。消息人士指出,處置機制並非保障任何金融機構,而是為了保障金融服務及金融穩定。
建議立法的處置機制是在清盤以外,為面臨危機的金融機構提供另一拯救方案,包括將業務轉讓予買家或過渡機構及暫時公有化等。金管局、證監會及保監處在獲財政司司長的許可後,可向面臨危機的金融機構實施處置機制,並確保任何債權人所得不會少於清盤。
事實上,去年完成的第一階段諮詢,共收到三十三份意見書,絕大部份認同香港需要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處置機制。本輪諮詢則會就涵蓋處置機制內,包括處置方案、執行機構權力及保障安排等細節,亦會就對談及應否將涵蓋範圍擴至對本港構成風險的保險公司、關聯集團及交易所。